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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计算;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计算。岗位补贴按第1年内每人每月150元、第2年内每人每月200元、第3年内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且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就业资金筹集情况和享受补贴对象情况确定。灵活就业的认定由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其参保地的区县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以上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实行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省、市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效果。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规定另行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六)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认真制定和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边远艰苦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同时为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着力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技能与岗位不适应的问题,提高就业服务的有效性。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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