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⑴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⑵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⑷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十一)继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向其创业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贷款,具体贷款办法按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现行办法执行。
(十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