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藤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力度,建设园林精品,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体育馆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新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
(五)新建学校和30层以上建筑的绿地率不低于40%。
(六)新建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45%。
(七)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
(八)对外交通运输用地内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九)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
(十)改建、扩建、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可降低5个百分点。
(十一)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环城道路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m。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规划区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确因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异地绿化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绿化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