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科学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市规划、建设、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