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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饮食行业、单位食堂及粮食、食品的存放、生产、销售等场所应按规定设置防鼠、灭鼠和防蝇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蚊虫和蟑螂孳生。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级健康教育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市、县(市)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开设经常性的健康教育专题栏目。

  中、小学应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幼儿园应对幼儿进行卫生基础知识教育。

  疾病控制中心、各级医院应建立健康教育阵地,开设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应用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厂矿、企业应对工人开展相关劳动保护、女工保健和环境保护等知识教育。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宣传栏和卫生宣传标语,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影剧院、医院、学校、车站等单位应当按照《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平政〔2007〕75号印发)的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禁止吸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禁止在公共场所或露天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十九条 规范城市市区内养犬行为,规范养犬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除外。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均应遵守下列卫生行为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二)不乱扔果皮纸屑;(三)不乱倒垃圾;(四)不随地便溺;(五)不乱贴乱画;(六)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制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爱卫会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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