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五保户”危房改造 集中建房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决定》“要以重度危房户、五保户和地质灾害危房户为重点” 的精神,结合贯彻落实石宗源书记《在听取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汇报时的讲话》中关于“大力提倡和推行‘五保户’集中建房供养模式”和林树森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新建和改造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要求,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滞后问题,逐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现就做好农村 “五保户”危房改造集中建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危房 “五保户”全面排查工作
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去年开展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从6月中旬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以县为单位,动员和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危房“五保户”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危房“五保户”以及其他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五保对象底数。
排查工作中,务必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作好分类调查统计。要征求对象本人意见,并根据其意愿填写《农村“五保户”危房改造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力求做到不错统、漏统,不得虚报、瞒报。
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排查工作情况和调查表分类统计汇总逐级上报。各市(州、地)于7月20日前,将组织开展工作情况和《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危房“五保户”全面排查分类统计表》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组织实施农村 “五保户”危房改造集中建房工作
(一)编制规划
农村危房改造中涉及的危房“五保户”集中建房,原则上规划集中兴建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项目实施单位为县级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当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农村危房“五保户”全面排查情况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落实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实施方案》,密切协作,科学编制《农村“五保户”危房改造集中建房工作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市(州、地)民政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