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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加固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依据现行抗震设防烈度及现行抗震设防规范所确定的重点设防类和有关防灾要求,逐校、逐栋进行,形成每一栋单体工程的书面鉴定报告,给出A、B、C、D级的危险等级,并按规定提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具体意见。鉴定报告编写格式及内容要求附后(见附件2)
  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
  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甘孜、阿坝、凉山、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乐山、眉山、攀枝花、自贡、宜宾等13个市(州)所辖区域。
  所有校舍建筑加固、重建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九、[技术力量配置] 各地要充分发挥和组织好当地的技术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在全省范围内主动承担鉴定、加固设计任务。
  为方便工作开展,统筹全省技术力量,将全省现有危房鉴定、工程质量检测[含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建筑设计单位及对口支援名单发文予以公布(省建设厅通告第63号,详四川省建设厅网www.scjst.gov.cn)。在双方自愿原则下,供各地联系选择。
  十、[项目法人制] 所有校舍加固、重建工程项目均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校舍业主单位必须对项目建设承担业主责任,自觉履行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规避和逃避监管。
  十一、[三优先原则]
  校舍建筑的鉴定,应优先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承担。
  校舍建筑的加固设计,应优先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该项目鉴定单位承担。
  需检测的,宜优先委托有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承担。
  十二、[鉴定、加固合同] 对经排查需鉴定的校舍建筑,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鉴定工作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校舍业主单位应依法与相关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加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事项。
  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鉴定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后(见附件3)。
  十三、[施工图审查] 校舍业主单位应当依法将校舍加固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报告须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予备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十四、[加固重建施工]
  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应依法发包给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具备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具备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资质许可对应的房屋建筑施工范围开展加固业务时,必须聘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所有校舍加固、重建工程项目均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十五、[施工、监理招投标] 所有校舍加固、重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十六、[竣工验收] 校舍业主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鼓励新技术] 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校舍加固、重建工程鼓励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抗震、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提高校舍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使用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尚未制定相应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校舍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三新核准”,并按照核准的要求实施。
  十八、[取费] 本着服务教育的宗旨,按照成本价计费的原则,我厅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本次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鉴定、加固设计收费标准,由校舍业主单位支付。
  抗震加固工程计价按照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标准的通知》(川建发[2008]54号)计取。
  工程监理取费从其规定。
  十九、[技术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在组织好本地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的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特点和需要,开展对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和一线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以满足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需要。要制定技术指导工作方案,特别要做好技术力量不足或边远落后地区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十、[业主责任] 校舍业主单位应向校舍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有关的、真实全面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委托没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从事校舍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不得对从事排查、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十一、[各方主体责任] 从事校舍鉴定、检测、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校舍的鉴定、检测、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质量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鉴定、检测报告应由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师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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