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程序报送。
第四十九条 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由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以5000~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