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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市供水坚持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应统一规划、有序开发、集中管理,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一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源保护区为地下水取水井群周围500米、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左右及下游500米、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两侧10米和穿越河道输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下游300米范围内。

  二级水源保护区为向城区供水的水库及各水厂沿河道生产井及取水口上下游2000米、两侧500米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应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的构筑物,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或构筑物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度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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