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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项措施的通知


  七、严格落实市级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矿、科级干部驻矿制度

  进一步强化市级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矿、科级干部驻矿制度,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级领导对所联系的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重点指导、督查。每月至少深入到所分包县(市)、区1次,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指导解决问题。县(市)、区四大班子领导要明确分包煤矿,每半月至少要深入到分包煤矿1次,督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指导解决煤矿存在问题。科级干部要切实加强驻矿监管,发现隐患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二)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按照“有职有责、失职问责、任职负责和权责对等”原则,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严肃追究在审批、核准、验收、年审和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中过错者的责任,杜绝工作不作为、伪审批、漏监管、假检查、假打击,县(市)、区煤炭局正、副局长每月入井不少于6次,业务科室负责人每月入井不少于9次,煤管站站长入井每月不少15次。入井检查情况要如实填写在《监管日志》上,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三)继续落实和完善监管小组驻矿制度,包驻矿监管人员每天要下井检查,做好《监管日志》记录。严格执行统一的日志化管理,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八、进一步强化安全巡回执法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及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煤矿安全执法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季、月、旬定期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县级煤炭部门排查、市级煤炭部门抽查等交叉的检查方式,不断加大专业性检查力度和突击检查频率,确保安全执法检查不间断,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全市地方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地方煤矿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乡(镇)煤管站每周要对辖区内地方煤矿深入、细致、全面的检查一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总结梳理,督促整改落实。

  九、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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