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整治成果。全面检查2008年国家、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国家、省、市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所有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七)严厉打击“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以整治小冶炼、防水卷材和废旧塑料加工点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全市范围内“十五(土)小”、“新五小”和城市市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的综合治理力度,发现一家,查处取缔一家。积极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出现死灰复燃现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自整治重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20日至10月底)。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其中,“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检查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于7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分两次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并写出专项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情况,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部门联动措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市政公用、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填埋场运行和建设及市属热电企业脱硫工程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被关闭企业的注销或变更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供电部门负责根据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决定,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