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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实施细则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实施细则
(黔劳社厅发[2009]31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34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调整为:门(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住院费用和规定病种、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包括住院起付标准和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以及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由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全自费部分不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二、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调整为:

  (一) 住院起付标准依据医院级别分别为:首次住院,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400元。退休(职)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前款标准分别降低200元。年内多次住院,按上述标准依次分别降低200元,但三级医院最低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

  (二)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

  (三)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外,按以下比例分担:三级医院个人负担1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8%;二级医院个人负担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个人负担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退休(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上述个人负担比例的70%执行。

  (四)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比照住院待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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