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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改进文件工作的规定

  6.提高文件起草质量。起草文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上级指示精神与本地实际相结合,全面、准确、严格地把握政策,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努力增强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7.落实文稿制签责任。严格实行责任制,落实文件起草、修改、会签、送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对文件起草实行执笔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度。需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会签的文稿,起草单位要主动沟通,待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后上报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起草单位报送代拟稿时,应将起草事由、起草情况、行文依据及会签情况一并附上,并加以综合文字说明。对未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有关部门未会签的文稿,党委、政府办公室(厅)不予受理。
  8.严格文稿审核把关。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要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字表述、格式体例等方面对文稿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文件质量。文稿应由有关部门会签的,责成起草单位与有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责成起草单位负责进行修改;需要进行研究和磋商的,召集起草单位和有关方面进行讨论沟通,确保文件正确无误。
  三、规范文件报送程序
  9.严格按程序报文。各级各部门单位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文件,除领导同志明确要求报送本人的外,其他一律按程序报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处理。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对收到的各类文件材料,要严格把关,根据报文内容区别处理。对不按程序报送的,实施退办。
  10.坚决清理不规范报文。各级各部门单位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送;以部门信笺形式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应在版记位置详细注明此件还报送了其他哪些领导同志和部门,以便于领导同志掌握材料背景及有关情况。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报文。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收到不规范文件后,责令呈报部门以规范格式行文,按规范渠道报送。
  11.切实解决越级报文问题。下一级地方、部门原则上不得越级向上级党委、政府报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报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党委、政府,并说明原因。
  12.认真解决多头报送问题。地方、部门向上级党委、政府报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以“并报”等形式多头报送。
  四、加强文件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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