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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4.从事特种作业安全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
  适用依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五、水务局(共17项)
  1.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跨越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
  4.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5.用水计划的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7.围垦河道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审核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10.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1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12.取水许可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
  13.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14.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掘资源、临时占用或建设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15.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2号)第十条、第十九条;《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6.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要求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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