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事特种作业安全许可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三条
5.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
适用依据:国务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
十三条
五、水务局(共17项)
1.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审批
适用依据:《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3.跨越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
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
九条
4.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
三十条
5.用水计划的审批
适用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
7.围垦河道的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
8.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审核
适用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适用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10.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
十一条
1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适用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12.取水许可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五条第四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第五项
13.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五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14.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掘资源、临时占用或建设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三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
二十五条
15.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许可
适用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2号)第
十条、第
十九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
二十四条
16.工程建设方案防洪要求的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十七条、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
十二条;《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