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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领贷款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行为。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创造条件,积极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优先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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