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后30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异地(乌昌地区辖区内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市和区县)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
(二)公司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五)最近一年盈利;
(六)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其单个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十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依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报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仅限增加注册资本);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住所(仅限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分立,合并;
(八)变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和自治区金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