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的具体指导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或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负责组织、部署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
(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管理职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金融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三)主发起人1-2名。主发起人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10%-20%,其他股东出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关联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四)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