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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伊宁市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伊宁市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伊宁市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优良传统,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重要的社会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伊宁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保障机制,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伊宁市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伊宁市简介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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