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伊宁市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伊宁市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优良传统,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重要的社会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伊宁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保障机制,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伊宁市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伊宁市简介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