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8月1日前,各部门、各地要集中力量对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进行清理整顿。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各部门要对本系统的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不利于企业生产和产品流通的规定,要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进行清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并将书面清理意见和电子文档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二) 集中清理阶段(7月15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结合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和各地清理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我省规范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的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清理后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省物价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31日前)。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清理整顿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成检查组对各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总结报告阶段(8月1日前)。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要将本地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包括清理后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措施等书面情况和电子文档,于7月26日前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省物价局、财政厅于8月1日前将我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的工作,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清理整顿工作既要全面深入,又要突出重点。各地要将涉及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商品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领域,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