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09〕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地处古代丝绸之路中枢地段,自古以来就是联接东西方文明的重要纽带,各族人民在这里互相交流、影响、融合,共同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留下了大量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物古迹。近年来,在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区文物保护事业得到迅速发展。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结合我区当前文物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的文物古迹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绚丽多彩的新疆文物古迹是各民族发展历程的见证,是连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情感纽带,是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文化基础。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工作,对于继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阐述新疆历史,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当前,由于我国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我区的文物古迹及其生存环境也受到严重威胁,一些文化遗存特别是古建筑、古遗址、石窟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方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体制,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的违法行为有待纠正;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文物的情况在一些地方还较为突出;在经济和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一些富有民族特色的文物急待抢救。观念滞后、体制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在不少地方束缚着文物事业的发展。因此,加强文物工作刻不容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