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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3.可操作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单位,明确具体措施,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
  三、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意见的函》(环办函〔2009〕479号),2009年我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7.37万吨、比2008年增长1.0%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7.02万吨、比2008年增长0.99%以内。
  四、总量控制措施
  (一)加快推进结构减排。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制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逐步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降低社会总耗煤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3.积极推动火电行业“上大压小”工作,努力完成“十一五”期间关停32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任务。
  (二)大力实施工程减排。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在建项目建设步伐,确保按时投入运行,及早发挥减排作用;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镇,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要加大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
  2.加强电力、热力、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石油化工、建材、造纸、化纤浆粕、制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重点污染行业减排工作。对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标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整改。
  3.抓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在新、改、扩建项目审批工作中坚持“以新带老”和区域总量替代平衡原则,使辖区污染物新增量得到有效控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减排。
  1.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循环经济,有效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2.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管理台账和排放总量动态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督查、暗访,加大监测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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