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5.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6.《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7. 《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8.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
9.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10.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1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1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1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6号)。
(三)编制原则。
1.完成总目标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污染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坚持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规划衔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