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统计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了确保实现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08年总量控制工作回顾
2008年,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经环境保护部核定,2008年我区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56.46万吨(不含兵团,下同),比2007年增长0.99%;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27.10万吨,比2007年下降0.83%,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
二、2009年总量控制工作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步伐,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