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缴纳2009年度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统筹金的通知
长沙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统筹单位:
根据我市2008年度离休干部和残疾军人实际医疗费用情况,经与市财政局协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度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统筹金的筹资标准调整为4.3万元/人·年,其中:统筹单位按2.5万元/人·年的标准缴纳,市财政按1.8万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
请各统筹单位按照2009年的筹资标准,于2009年6月31日前将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统筹金足额缴纳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