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缴纳2009年度中央、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统筹金的通知
长沙市中央、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统筹单位:
根据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缴纳2009年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金的通知》(湘医险函〔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2008年度离休干部和残疾军人实际医疗费用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度我市中央、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统筹金的缴纳标准调整为4.3万元/人·年。
请各统筹单位按照2009年的筹资标准,于2009年6月31日前将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统筹金足额缴纳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