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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快递企业税收政策支持的意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快递企业税收政策支持的意见
(湘地税发[2009]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省快递协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办发[2008]8号),经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快递服务主体界定
  快递服务属于邮政服务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快递、快运、快捷、特快专递等业务,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经营主体界定为快递服务经营主体:一是单件物品重量不超过50公斤;二是单件物品的任何一边尺寸不超过1.5米,周长不超过3米;三是每一件物品均是单独封装,并且包装外都注明有收寄件人的具体名址。
  二、经营资格认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其经营资格。
  1.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2.在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备案并领取行业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已于2008年8月20日在《湖南日报》上公布)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凡领取营业执照和快递行业资格认定的快递服务经营主体企业(含个人,下同),从事快递业务按“邮政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报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资格认定书的快递企业自领书之日起20日内报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优惠税目和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五、专用发票
  快递企业原则上使用税控机。根据快递企业的经营特点,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湖南省快递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分为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和定额式两种,定额式设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个面值),《专用发票》由省邮政管理局送省地税局审批印制,各级快递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快递业务认定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购《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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