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立法处。
负责编制社会方面的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民政、司法、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文物)、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军事、外事(侨务)、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育、食品药品监督、人防、旅游、知识产权、信访、保密、档案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办相关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四)政府法制监督协调处。
负责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协调、规范和指导;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协调各市政府之间、省直部门之间、各市政府与省直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负责省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培训;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各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申报审核工作;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控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备案审查处(法规规章译审处)。
承办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承办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的翻译、审定和编辑出版工作。
(六)行政复议处。
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起草行政复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有关制度;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七)行政应诉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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