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措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审核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为省政府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研究提出全省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一)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各市政府之间、省直部门之间、各市政府与省直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
(十二)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十三)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事务;承办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十五)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交流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数据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活动。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的文字综合、机要、档案、信访、信息、保密、保卫、人事、财务、离退休干部、后勤等工作;负责领导交办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
(二)经济立法处。
负责编制经济方面的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中小企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对外经贸、服务业、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监管、金融、测绘、畜牧、煤炭、地震、气象、通信、邮政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办相关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