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查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对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和省直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二)拟订省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研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起草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文件;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三)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组织起草或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审核省直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
(四)负责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国家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解释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答复意见。
(六)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七)负责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工作。
(八)负责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