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分类工作;承担药品经营企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兴奋剂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内药品经营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销售和储存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和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的审查及监督工作。
(九)稽查局。
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投诉、举报;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验,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协调跨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的查处;监督外省生产企业药品的召回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编制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局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和机关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工作;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综合统计、审计工作;承担科技信息化管理;负责局机关经费预算审核、日常资金核算与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直属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