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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建制,由省卫生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2.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划入的职责。
  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
  (三)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药品注册、中药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审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审核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
  (五)负责审核保健食品注册;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工作。
  (六)按规定负责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及医疗器械的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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