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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制定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组织制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促进和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九)组织、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
  (十四)组织落实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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