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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下划收入基数。对原属市级预算的拖拉机养路费、公(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以2008年交通征收决算为基数,通过财政体制切块划归各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人员机构经费,以2008年全省公路养护会计决算养路费支出数为参考依据,在适当考虑人员状况并剔除非正常支出因素后,通过财政体制切块下放各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市级分成部分,以2008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通过财政体制切块划归枣庄、济宁两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基数下划后,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级交通运输、公路职工合理合规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二)下划公路管理性事业资产。对公路系统房屋、土地和公务车辆等管理性事业资产,按照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组织搞好资产清查后下放各市,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公路建设性事业资产所有权仍归省所有,委托各市公路局代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另行研究下达。

  (三)改革交通资金管理办法。燃油税费改革后,交通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由按规定收费改为依法征税,管理方式由财政专户管理改为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环节,规范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妥善处理交通债务问题。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减轻各市还贷压力,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经清理核实和审计确认后,除中央财政负担40%外,其余部分全部由省级负担。今后,各级要本着既有利于公路建设,又要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级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谁承借、谁还款”原则,加强债务管理,并将年度债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所需政府性贷款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不再为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债务担保。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关系到省与市财权调整及职责划分,对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投资作用,促进全省交通事业发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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