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8、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要勇于承担公共服务义务,遇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时,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9、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区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提供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注册地在郊区县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其他企业,直接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推荐。
第四章 认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将专家意见汇总公示后,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推荐。经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企业获得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向企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年度经营情况监测。企业按时上报年度经营情况,区县负责审核。
(1)注册地在郊区县的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将年度经营情况报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