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建北京市农业产业化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财务会计、农产品加工和贮藏、农产品种植和养殖、农业和农村经济等方面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企业主营业务。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70%以上。
3、企业规模。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8亿元以上。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其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即可申报:
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用专利技术在2个以上的企业;蜂业、食用菌、花卉、籽种等农业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品认证的企业;直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采购本市原材料占企业所需原材料总量80%以上的企业;本市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80%以上的企业。
4、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两年盈利;产销率达93%以上;企业申报近三年内,税收、工资、贷款、社会保险、产品质量等方面在相关部门无不良纪录;企业环境保护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5、企业资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企业在贷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
(1)安排本市劳动力。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2)企业采购本市原材料。通过合作社、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采购本市原材料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固定摊位中,本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租用的摊位在100个以上。
(3)带动本市生产基地。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与本市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或以入股、合作方式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企业要在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户提供服务,认真履行购销合同,无违约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