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并严格按照《监察法》、《
信访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等规定,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十八条 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纳入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通过办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江门市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报省政府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5个月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制定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报政府同意,可延期或暂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各市、区、中央或省垂直管理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