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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并严格按照《监察法》、《信访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等规定,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十八条 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纳入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通过办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江门市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报省政府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5个月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制定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报政府同意,可延期或暂缓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各市、区、中央或省垂直管理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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