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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第十条 制定较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时,应根据本规定,对本单位、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中明确规定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处罚告知和决定中有关较重、较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及处罚意见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报本部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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