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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9]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日

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布,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时,应对裁量权行使的条件、适用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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