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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差额履约担保仅作为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中标后的履约担保,担保金不得用于工程款支付、追加或冲抵。对中标后逾期不签约的,招标人对其提供的差额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差额履约担保的,应按有关协议把该担保金划归招标人的银行帐户)。

  对于差额履约担保金的退还或赔偿支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并应到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依法成立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至多指派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须编制技术标,只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第三十条 开标后,评委从商务标投标报价最低者开始,对报价由低到高逐一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通过且商务标评审合格的,则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第三低者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已进入《名录》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时不需审查“标准条件”、“特别条件”即可认定合格。

  未进入《名录》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时按不低于“标准条件”、但不另加“特别条件”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四节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的资格预审

  第三十二条 “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配套实行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的产生不限于《名录》。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报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服务类或特许经营类招标项目除外)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5人以上单数、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类专家,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认定后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数量,但必须公开产生合格投标人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说明评标定标的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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