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实行投诉处理协调制度。市监察局在受理和处理投诉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属于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事项,转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市监察局书面报送处理结果。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受理和处理的投诉,要在投诉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局报送处理结果。(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十三)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及法律文书进行严格把关,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或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在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转移挪用、侵占等行为,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管等方面失职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有腐败行为并立案查处的,取消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备而不报备、签订廉政责任书监管不力、工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不落实等情形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酌情扣分。(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把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制度建设作为我市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把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制度建设纳入经济建设各项工作中,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予以严格落实。除本文已明确的牵头部门、协助部门、责任部门之外,凡是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到的单位,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工程项目建设廉洁高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