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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三)建立招标文书会审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书审查组,下设专家审核小组和审查监督小组。所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交由招标文书审查组成员会审,经审查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正式发布公告和文件。如果组长出差在外地,由其委托副组长签字后发布。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审查组接到送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7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审查工作。(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市代建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四)完善工程监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方式公开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可以合并整合的,采取项目捆绑的方式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确属不能合并整合且单一项目的监理合同估价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规范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应明确奖罚措施,不能只奖不罚,对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合同约定的,采取责任追究办法。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总监、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代建局)
  (五)严格标后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标后的监督,促使中标单位切实履行落实招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建立中标后的合同备案、变更备案及现场监督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行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后管理,重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企业履约情况等方面。要采取明查暗访、巡查的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代建局)
  (六)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由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作为企业资信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及时公示建设市场中的不良行为,公示期间取消其投标资格。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党政纪处分外,市建设局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给予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和资格证书等处理。评标专家与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在全市范围内不得参加评标和从事中介活动。对违反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协助部门: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七)完善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热点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变更、追加等环节,加强对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拨付、流向、使用、结算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加强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业主单位对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公示。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财政性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杜绝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要严格工程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手续,按规定拨付工程款,防止出现资金超付、错付等现象。市审计局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增资产移交手续。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约定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决算依据。市审计局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送市监察局。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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