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清府[2009]4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清远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尤其是“十个一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建设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贷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等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本级政府控股的股份合作项目。
二、保障制度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构建我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制度体系。
(一)严格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项目管理程序和工程投资审核管理体系。根据具体设计内容,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杜绝留有投资缺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批准后,要作为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的最高限额,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杜绝随意扩大项目规模。确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的,应重新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核并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备案。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若擅自变更设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或建设资金超过概算10%以上或金额超过概算300万元以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市发改局,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代建局及各工程指挥部)
(二)严格招标投标制度。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按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招标。招标投标必须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开标、评标、定标及有关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的依法监督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不得肢解或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加强资格审查的管理,对一般通用技术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只允许设置符合工程要求的投标人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和基本工程业绩条件,防止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市场信用好、守法、诚信企业及创优良工程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企业制定奖励办法,严禁招标人随意提高投标报名条件,设置过高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减少投标人数,以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各招标人要按最低资质、资格标准设置投标报名条件,除个别具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工程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条件。投标人数只设下限(不少于法律规定),不设上限。各级要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拓宽中标公示渠道,要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实行分级报备制度(见附:1),凡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同时报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协助部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