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将拟推荐的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资格时间、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撰写的专业论文或著作、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2)单位推荐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4、材料申报及初审
(1)市级(含市)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经市级人事部门审核后,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出具《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并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2)省直、中直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需经一级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出具《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并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3)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省注册会计师公会、省人才中心审核后,由省注册会计师公会出具《上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和要求承诺函》并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受理申报材料仅对各组织单位,不对申报者个人。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凡不符合要求和未通过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或个人信息存在出入的,当年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报卷时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三)考评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在3年内禁止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评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事宜
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参评人员的能力量化评审、论文或著作量化评审、答辩评审和表决等环节,确定通过评审的人员,在辽宁会计网公示7日后向社会公告,按要求统一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考评组织承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电 话:024-22702780转3223
024-82709000
024-22831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