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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0”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城市低保人员 4、身体残疾人员 5、失地农民6、军队退役人员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 10、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原则
1、统筹安排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量入为出,优先保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落实。
2、及时编制原则。就业专项资金以公历年度为编制基础,按照规定时限编制、审核、上报。
3、专款专用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项目和程序使用。
4、科学透明原则。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强化预算编制透明度。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1月初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可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对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于每年1月下旬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2月上旬将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省劳动保障厅编制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并于每年2月中旬汇总各市州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编制全省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再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于每年3月初下达各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执行。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内容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1、上年结余资金;
2、上级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取上年转移支付实际数的90%);
3、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4、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5、利息收入。
(二)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必须以收入预算为基础,重点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支出,合理控制支出规模。
1、社会保险补贴支出。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支出。根据预计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和相关平均补贴数额测算确定。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和相关平均补贴数额测算确定。
2、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根据预计安排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数和当地平均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3、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根据预计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数和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4、培训补贴支出。
(1)职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数、已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和相关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2)创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符合条件的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3)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支出。根据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目标任务人数和相关财政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4)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其他职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人数和相关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出。根据预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已进城务工和有进城愿望的农村劳动者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6、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支出。根据预计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人数和相关政策规定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7、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支出。根据当年预计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合理确定。
8、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出。根据当年尚未到期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和当年预计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及利率测算确定。
9、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根据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事项计划及相关限额标准测算确定。
10、其他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分析说明
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单位应对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予以分析说明,重点对编制年度的预计就业形势、就业目标任务、财政预计投入及重点就业项目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汇总编制的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后,各地要据此执行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1、收入预算的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过分解下达市州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支出预算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规定的项目支出,不得突破支出预算。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确需突破预算,必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要按照均衡支出的要求,保证每个季度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避免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的突击支出和大量结余,确保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并按有关要求逐级报送季度报表。
3、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预算执行过程中,每个月(季)要根据财务、统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与预算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在每年10月份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和检查,通过核对和检查对全年预算进行预测分析。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就业专项资金收支确需突破预算的,或遇重大政策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检查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决算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据实编制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批准的各地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分配拨付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基本依据。
附件:1、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入预算表
2、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
3、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补充情况表
附件1
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入预算表
编制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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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 金 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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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年结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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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级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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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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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小额担保贷款上级财政贴息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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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捐赠及资助收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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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利息收入(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利息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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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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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表
编制单位:(盖章) 单位: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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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预计享受政策人数 ┃ 补贴标准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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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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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培训补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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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业培训补贴 ┃ ┃ ┃ ┃ ┃ ┃
┃ 2 ┃培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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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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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的其他培训补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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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企业(单位)吸纳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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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 ┃ 就业困难人员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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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保险 ┃ 社会保险补贴 ┃失业保险补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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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 ┃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 ┃ ┃ ┃
┃ ┃ ┃ 灵活就业的就业 ┃ ┃ ┃ ┃ ┃ ┃
┃ ┃ ┃ ┣━━━━━━━━━━━━━╋━━━━━━━━━╋━━━━━━━╋━━━━━╋━━━━━┫
┃ ┃ ┃ 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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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益性岗位补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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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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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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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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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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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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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其它支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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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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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补充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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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位 ┃ 数量 ┃ 项 目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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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劳动力资源情况 ┃ ┃ ┃4、经批准的其他定点培训机构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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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业人员 ┃ 万人 ┃ ┃ 其中:职能部门培训机构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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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城镇从业人员 ┃万人 ┃ ┃ 其他培训机构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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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从业人员 ┃ 万人 ┃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贷款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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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失业人员 ┃万人 ┃ ┃1、上年担保基金结余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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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业困难人数 ┃万人 ┃ ┃2、上年小额担保贷款余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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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数 ┃万人 ┃ ┃3、当年预计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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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介绍机构情况 ┃ ┃ ┃五、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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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市场 ┃ 个 ┃ ┃ 1、城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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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介绍机构 ┃ 个 ┃ ┃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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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点培训机构情况 ┃ ┃ ┃2、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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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 个 ┃ ┃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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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 ┃ 个 ┃ ┃3、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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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职业培训机构 ┃ 个 ┃ ┃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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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 个 ┃ ┃六、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人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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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创业培训机构 ┃ 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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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创业培训机构 ┃ 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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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 ┃ 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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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 ┃ 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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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培训机构 ┃ 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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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
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2、城镇军队退役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担保机构根据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主要审查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投资效益分析;
5、自筹资金证明;
6、街道(乡镇)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包括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证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确认后,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认可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