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就业困难对象在签发编号前做记号“★”,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签发编号前不做记号。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为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强其就业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培训及鉴定对象
技能扶贫培训:培训、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农村低保户,每户1名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技能就业培训:培训、鉴定对象为全省境内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条 培训对象的申报
符合技能扶贫培训或技能就业培训条件的培训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推荐并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推荐表》,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汇总的情况,分别建立技能扶贫、技能就业培训生源库;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县市区上报的情况,相应建立市州级生源库,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属于农村低保户的,另外给予每户1人不超过上述技能培训补贴标准50%的扶贫培训补贴;实际培训费用低于上述两项补贴之和的,以实际培训费用为限。扶贫培训补贴直补到户,可委托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鉴定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政府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鉴定补贴。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和鉴定费用,由本人自负。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
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
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原则,从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省劳动保障厅每年3月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第六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省劳动保障厅每年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对市州下达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目标任务。下达培训目标任务时,技能扶贫培训向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倾斜。
(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将省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培训计划。
(三)市州、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任务,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也可自主选择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
第七条 培训方式和培训要求
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初、中级职业资格标准,突出操作技能训练,以订单、定向式培训为主,培训后的学员应掌握专项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技能就业培训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学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60%。
第八条 考核发证
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结业考试合格的学员,应核发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第九条 就业服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后续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培训、鉴定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培训就业名册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等。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考核鉴定资料。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培训券管理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采取发放培训券直补的方式。培训券采取实名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提供式样,市州印制,随培训任务下发至县市区,加盖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印章。经培训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由培训机构凭培训券代其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培训券发放工作流程。培训券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农村劳动者持培训券参加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后5日内,按隶属关系,将培训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等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并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
(三)培训券回收工作流程。培训结束后,学员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在培训券上签名后,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没有获得相关职业资格或对就业安排不满意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当期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人数,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在每季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实际人数,在每季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员培训就业名册》及录有名册信息的电子文档;
2、培训券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录有上述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6、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农村低保户参加培训后申请扶贫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低保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领取农村低保金的银行账号。
(三)定点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补贴,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季度将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的补贴资金划人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将给予农村低保户的扶贫培训补贴资金划入其领取低保的银行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计划,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鉴定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培训生源登记造册,建立技能培训、鉴定数据库,汇总各项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并提供查询功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定点培训和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指导管理工作,保证培训就业和鉴定质量。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定点培训和鉴定机构未按要求实施的,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培训券一经核发,只限学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取消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
第十七条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10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72号)、《关于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推荐表
2、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3、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4、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5、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学员名册
6、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券
7、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8、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培训补贴申请表
9、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
10、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
附件1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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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民族 ┃ ┃ 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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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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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县(市、区) 乡 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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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 本人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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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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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身体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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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人口数量(人)┃ ┃ 是否享受农村低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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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工作 ┃ ┃ 有何特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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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参加何类培训 ┃ 技能扶贫培训( ) ┃ 技能就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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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希望参加何种职业(工种)的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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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是否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 职业资格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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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是否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 申报职业资格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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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 ┃ ┃
┃ 推荐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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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劳动保障 ┃ ┃
┃ 服务站审核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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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表人员必须是年龄在16—45岁的农村劳动者;
2、“()”选择是的请标注“√”符号,选择否的请标注“×”符号。
附件2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一、A类职业(工种)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模型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制冷设备维护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室内装饰设计员、模具设计师。
二、B类职业(工种)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锅炉操作工、管工、钢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木工、油漆工、无线电调试工、架子工、涂装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化学检验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装饰装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电子商务师、物流师、美发师、美容师、花卉园艺工、评茶员、茶艺师、物业管理员、草坪建植工、盆景工、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烘焙工、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工、母婴保育师、育婴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网络编辑员、多媒体作品制作员、动画绘制员、裁剪工、缝纫工、裁缝、服装制作工、肉制品加工工、调酒师、服装设计人员、公共营养师。
三、C类职业(工种)
计算机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商品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员、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出版物发行员、话务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猪(牛羊、禽类)屠宰加工工、营养配餐员、插花员、摄影师、洗衣师、冲影师、修脚师、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其他未列入的职业(工种)分类,按照省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标准执行。
附件3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就业服务局
乙方: 培训机构
为顺利实施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承担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劳动者(技能扶贫、技能就业)培训任务。培训职业(工种)和人数分别为: 职业(工种) 人、 职业(工种) 人、 职业(工种) 人、职业(工种) 人。
二、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自主进行招生,甲方应为乙方招生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乙方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选用合适的教材,并在开班前报甲方备案。
四、乙方应合理安排理论学习和实习操作时间,总培训时间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学时数。
五、乙方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六、每期培训班开学后5天内,乙方应将学员名单、任课教师名单、就业方向等报甲方备案。甲方接到乙方培训班开始的报告后,应于5天内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
七、乙方应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八、乙方应为学员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参训学员承担。
九、乙方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乙方如发现学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
十、乙方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15天,负责向甲方申报鉴定考核。
十一、每期培训班结束,学员经考核合格,乙方凭学员名册、培训券、学员就业协议,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向甲方申请培训补助资金,甲方应于受理乙方申请后5天内签署审查意见。资金补助标准为,培训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当期转移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报财政部门核拨培训补助资金;没有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补贴。
十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培训任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十三、乙方承诺负责学员的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十四、甲方有权了解和检查乙方的招生和教学情况,乙方应提供相应的便利。甲方检查发现培训条件、教学中存在问题,乙方必须给予答复并提出改进方案。若发现整改未到位,甲方有权取消培训资格。
十五、乙方应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数据和资料的采集、管理、上报和建档工作。在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将学员的详细资料按甲方规定的电子表格进行上报,并将原始资料保存三年,以备核查、确认。
十六、乙方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和培训时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培训费用,除甲方的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可由乙方向参训学员收取。
十七、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
十八、双方须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保证各项活动的合法性。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十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附件的形式加入本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班级: 开班时间: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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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别 ┃ ┃ 文化程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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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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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 ┃
┃ ┃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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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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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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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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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学 时 ┃ ┃
┃ 培训课程 ┃ 培训教材 ┃ ┃ 考试成绩 ┃
┃ ┃ ┣━━━━━━┳━━━━━━┫ ┃
┃ ┃ ┃ 理论课 ┃ 实操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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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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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 ┃培训证书编号: ┃
┃ ┣━━━━━━━━┳━━━━━━━━┳━━━━━━┳━━━━━━━┫
┃ 发证 ┃鉴定职业(工种)┃ ┃ 鉴定等级 ┃ ┃
┃ ┣━━━━━━━━┻━━━━━━━━┻━━━━━━╋━━━━━━━┫
┃ 情况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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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类型 ┃ ┃ 培训补助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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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就业单位: ┃
┃ 学员推荐 ┃ ┃
┃ ┣━━━━━━━━━━━━━━━━━━━━━━━━━━━━━━━━┫
┃ ┃工资待遇: ┃
┃ 就业情况 ┃ ┃
┃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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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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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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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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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培训类型指技能扶贫培训、技能就业培训。
附件5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学员名册
培训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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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性 ┃民 ┃ ┃ 文化 ┃ 培训 ┃ 培训 ┃ 培训起止 ┃ ┃职业培训 ┃职业资格 ┃ ┃联系 ┃学员 ┃
┃号 ┃姓名 ┃ ┃ ┃ 身份证号 ┃ ┃ ┃ ┃ ┃家庭住址 ┃ ┃ ┃就业单位 ┃ ┃ ┃
┃ ┃ ┃别 ┃族 ┃ ┃ 程度 ┃ 类型 ┃ 职业 ┃ 时间 ┃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 ┃电话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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