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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

  3、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从2009年开始,对我省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所需的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补贴(不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具备规定条件的高级技工以上企业技能人员在定点培训单位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更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享受1次性培训补贴。
  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企业将培训费用支付给定点培训单位,费用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员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并取得更高一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所在企业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年终由企业凭相关凭证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同时应报送录有上述参加高技能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劳动合同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期满无举报的,由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上述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
  1、对企业(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时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参保缴费情况后,由财政部门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或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个人账户信息等凭证资料,经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并按要求整理成册(电子文档)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各市州要按当地预计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各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确保担保基金安全。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及补贴标准后,财政部门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予以记录。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还应按季度报送录有上述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已经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职业技能鉴定所通过减少鉴定收费的方式先行垫付,然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所,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现行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其中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对地方国有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对基层街道(乡镇)、社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具体控制标准为:城市街道每年不超过3万元,乡镇、社区每年不超过4万元,县市区每年不超过10万元,市州每年不超过15万元。上述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单独安排,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并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同时,要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与财政补助相联系的工作激励机制,对没有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财政补助。
  第十五条 决算管理
  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填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和资金使用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下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年末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就业属地管理
  中央、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单位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属企业登记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管理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八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加盖印章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原则,可以采用先缴后补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险种采用同缴同补的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补助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
     3、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4、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5、湖南省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
     6、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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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单位名称(全称)  ┃ ┃  缴费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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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类型        ┃  企业□  公益性岗位□            ┃
  ┣━━━━━━━━━━━━━━╋━┳━━━━━━━━━┳━━━━━━━━━━━━━┫
  ┃  申请单位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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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    ┃ ┃  隶属关系   ┃             ┃
  ┣━━━━━━┳━━━━━━━╋━╋━━┳━━━━━━╋━━━━━━━━━━━━━┫
  ┃      ┃ 姓 名   ┃ ┃  ┃ 姓 名  ┃             ┃
  ┃法定代表人 ┃       ┃ ┃经 ┃      ┃             ┃
  ┃      ┣━━━━━━━╋━┫  ┣━━━━━━╋━━━━━━━━━━━━━┫
  ┃ 或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办 ┃      ┃             ┃
  ┃      ┃       ┃ ┃人 ┃ 工作部门 ┃             ┃
  ┃      ┣━━━━━━━╋━┫  ┣━━━━━━╋━━━━━━━━━━━━━┫
  ┃      ┃ 联系电话  ┃ ┃员 ┃ 联系电话 ┃             ┃
  ┣━━━━━━┻━━━━━━━╋━╋━━┻━━━━━━╋━━━━━━━━━━━━━┫
  ┃  开户银行        ┃ ┃上年末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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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  名        ┃ ┃ 现有职工人数  ┃             ┃
  ┣━━━━━━━━━━━━━━╋━╋━━━━━━━━━╋━━━━━━━━━━━━━┫
  ┃              ┃ ┃ 招用就业困难  ┃             ┃
  ┃  银行基本账号      ┃ ┃         ┃             ┃
  ┃              ┃ ┃  人数     ┃             ┃
  ┣━━━━━━┳━━━━━━━┻━┻━━━━━━━━━┻━━━━━━━━━━━━━┫
  ┃  劳   ┃  经审核,该企业(单位)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招用就业困难人┃
  ┃  动   ┃员  人,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  保   ┃                                 ┃
  ┃  障   ┃  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元,失业保险补贴  元。       ┃
  ┃  部   ┃                                 ┃
  ┃  门   ┃                                 ┃
  ┃  审   ┃  经办人(章)  处(科、股)室负责人(章)          ┃
  ┃  核   ┃                                 ┃
  ┃  意   ┃                                 ┃
  ┃  见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  经复核,同意拨付该企业(单位)  年  月至  年  月社会 ┃
  ┃  财   ┃保险补贴  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
  ┃  政   ┃                                 ┃
  ┃  部   ┃  元,失业保险补贴  元。                   ┃
  ┃  门   ┃                                 ┃
  ┃  复   ┃                                 ┃
  ┃  核   ┃                                 ┃
  ┃  意   ┃                                 ┃
  ┃  见   ┃                                 ┃
  ┃      ┃                                 ┃
  ┃      ┃   年  月  日(章)                    ┃
  ┗━━━━━━┻━━━━━━━━━━━━━━━━━━━━━━━━━━━━━━━━━┛

  (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

  ┏━━┳━━━━┳━━━┳━━━┳━━━┳━━━━┳━━━━┳━━━┳━━━┳━━━━┳━━━━━━━━━━━━━━━┳━━━━━━━━━━━━━━━┳━━━┓
  ┃  ┃    ┃   ┃   ┃   ┃    ┃    ┃   ┃   ┃    ┃  缴费金额(元)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 ┃   ┃   ┃缴费  ┃   ┃   ┃   ┃   ┃   ┃   ┃   ┃   ┃   ┃
  ┃  ┃    ┃居民 ┃就业 ┃   ┃    ┃ 距法 ┃   ┃   ┃时间  ┃   ┃   ┃   ┃   ┃   ┃   ┃   ┃   ┃   ┃
  ┃序 ┃    ┃身份 ┃失业 ┃ 性 ┃ 出生 ┃ 定退 ┃招聘 ┃缴费 ┃    ┃   ┃基本 ┃基本 ┃   ┃   ┃基本 ┃基本 ┃失业 ┃备注 ┃
  ┃  ┃ 姓名 ┃   ┃登记 ┃   ┃    ┃ 休年 ┃录用 ┃基数 ┃(年、 ┃   ┃   ┃   ┃失业 ┃合计 ┃养老 ┃医疗 ┃保险 ┃   ┃
  ┃号 ┃    ┃证号 ┃证编 ┃ 别 ┃ 年月 ┃ 龄不 ┃时间 ┃(元)┃月   ┃合计 ┃养老 ┃医疗 ┃保险 ┃   ┃保险 ┃保险 ┃   ┃   ┃
  ┃  ┃    ┃ 码 ┃   ┃   ┃    ┃    ┃   ┃   ┃至年、 ┃   ┃保险 ┃保险 ┃ 费 ┃   ┃   ┃   ┃ 费 ┃   ┃
  ┃  ┃    ┃   ┃ 号 ┃   ┃    ┃ 足五 ┃   ┃   ┃    ┃   ┃ 费 ┃ 费 ┃   ┃   ┃ 费 ┃ 费 ┃   ┃   ┃
  ┃  ┃    ┃   ┃   ┃   ┃    ┃ 年  ┃   ┃   ┃ 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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