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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30日)
  各市、省直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同时,“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市、省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小金库”,应在2009年6月20日前自行纠正,撤销相应账户,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必须及时上缴同级财政。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隐瞒不报,被查发现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收缴到同级财政,取缔相应账户。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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