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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报表填报的要求
  (1)关于《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2)的填报。凡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必须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2)关于《“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的填报。
  《“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本地区(包括市本级、所属县、市、区)情况统计表。
  省直各部门负责收集所属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并汇总填报《“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凡自查发现有“小金库”的单位,其所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一并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的报送时间
  各市、省直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和各市“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各市“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必须对本级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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