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纪发〔2009〕10号)
各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2009年5月7日
辽宁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省成立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市、省直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县(市、区)的“小金库”治理工作由各市协调指导并调度汇总。各市、省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5月25日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