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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为北京农村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卫生人才的实施意见

  5、负责建立、整理和保管丙方的学籍档案材料,如丙方在毕业时,拒绝到甲方指定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丙方的档案材料、毕业证、学位证等交予丙方。
  6、配合甲方对终止协议的丙方进行处理,协助甲方追回丙方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其他优惠费用,督促丙方支付违约金。
  7、丙方在校期间违约,未向甲方足额退缴并支付违约金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甲、乙方了解北京市卫生局文件的内容与相关规定,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
  2、按乙方的学制、专业要求学习。学习期间,遵守乙方管理制度,按照乙方规定完成学业。
  3、未经甲方和乙方同意,不得中途放弃在校学习,不得要求转学、转专业,专升本,不得要求出国留学。
  4、毕业后到甲方指定的    区(县)      乡(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承诺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在甲方同意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流动。
  5、本协议签订时,应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接收丙方工作,甲方应赔偿丙方违约金5万元。
  2、丙方的违约责任
  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协议,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1)自动放弃乙方学籍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退学、开除学籍的;
  (3)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专升本、考研、出国或者以逃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目的,故意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拒绝到甲方派遣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在校期间免交的教育费用和享受的所有优惠费用。
  丙方因自身原因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少于十年的,应按照每少服务一年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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